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丰收卡透支本金12359.08元,并支付利息2061.47元、违约金2615.92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但违约金、利息相加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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