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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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86887.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利息10473.2元、复利858.37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罚息为2148.47元,2020年9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