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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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对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大厦××座××层××号××号房屋变卖所得之价款为4520000元,其中一半价款即2260000元归***所有; 二、在执行本院(2019)浙0109执5834号案件过程中,不得执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享有财产份额部分价款,即226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