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借款本金99990元并支付借款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6.4‰计付的利息。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6.4‰计付的利息。 三、被告***、***对***、***应共同归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1612元,***承担538元,***、***对1075元诉讼费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