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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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31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住***。 负责人:屠善勇。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2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宏伟 |
裁判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