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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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3003.5元;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金额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9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