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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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773.4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8967.05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7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4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