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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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排排有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排排有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杭州排排有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理费人民币14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10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50元,原告 ***负担人民币697.50元,被告杭州排排有道餐饮管理有 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25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