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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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南京颜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债务人颜玉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内容为:向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024.73元,并支付以43024.73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律师费1250元。被告***支付的金额以被告***对债务人颜玉洁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10月20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44万元为限); 被告南京颜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债务人颜玉洁的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颜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以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所确认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440000元的二分之一即22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被告***、南京颜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