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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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0000元(其中包含被告***的垫付款3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50437.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90元,减半收取为795元,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承担47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