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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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 昭和(厦门)自动化洗净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宁若九天酒店厨房设备工程》西区厨房设备工程。 二、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57042元。 三、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4元,由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计1553.5元,由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7元,由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4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