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融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403.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03%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名下车牌号为苏A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XXX2)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追偿。

如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负担。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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