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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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403.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03%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名下车牌号为苏A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XXX2)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追偿。 如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负担。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翻译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