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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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凯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9年2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租用林业开发区场地的补充合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位于邵武市龙凤瓷砖有限公司的主厂房西、南侧场地及该场地以东至龙凤公司主厂房东侧墙界止(西侧场地原花生加工厂除外、南侧场地至福建省凯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围墙止,其中***占用面积约1260平方米),(以《租赁合同》及《关于***租用林业开发区场地的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29282元,以及从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按《租赁合同》及《关于***租用林业开发区场地的补充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租金及逾期腾空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