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纽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茂青(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纽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茂青(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39089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纽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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