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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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 福州百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百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654015.67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主合同项下尚欠贷款本金600000元,利息含罚息51939元、复利2076.6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上述债务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89号顺华世纪鸥洲A-1#楼1703单元[闽(2017)闽侯县不动产证明第0034386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720000元限度优先受偿; 三、被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720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保全费3790元,由被告福州百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