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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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融丰实业有限公司 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信阳一撒得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借款本金10787790.98元及利息192271.2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758%至还清时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对质押的7500吨复合肥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律师代理费317000元。 四、被告信阳市融丰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信阳一撒得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三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88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3428元,由被告信阳加士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市融丰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信阳一撒得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