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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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45.411176万元、利息20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欠付垫付款总额日万分之三的标准,顺延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46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合计103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