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48125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1586821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1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61303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及第三人***有权在本案工程款本金22481256元范围内,对其实际施工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财富中心幕墙工程的处置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443元,由***负担28336元,由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1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