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必优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2530.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所欠货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被告郑州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