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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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被上诉人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变更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驳回上诉人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1元,由上诉人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676元,被上诉人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25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796元,由上诉人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947元,被上诉人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17元,***负担192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