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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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50万元以及以50万元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0.8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61.11元,由原告湖南思为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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