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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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671360.79元、利息66202.2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0日罚息包含复利18816.12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671360.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5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11元减半收取5805.50元、财产保全费4425元,合计10230.50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238元,被告佛山市超群源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