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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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星河新型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支付20706.81元及利息(以20706.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星河新型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星河新型石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