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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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青云步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青云步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557661元及自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经济联合社;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经济联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4.22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经济联合社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经济联合社负担650.41元,佛山市青云步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533.8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经济联合社,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