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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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城县浙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41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41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