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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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791.9元并支付罚息(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为885.8元,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9%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负担10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负担14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其申请退回1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