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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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偿还借款3800000元及支付利息111656.23元、复利(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7251.6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11656.2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2%自2020年3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被告***、***、***、***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4元(已减半计收),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44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其书面申请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