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87559.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7559.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208元(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