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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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46106.3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东莞市斯坦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28元,由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