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泰越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6848号

原告:东莞泰越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2日为1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出现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镇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被告***在广东省饶平县开了一家货运站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经调查后同意出借,被告***与被告***是合作关系,两被告借款后并未归还。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借款凭证》主要内容为:兹有借款方***因经营货运资金周转需要向东莞泰越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借款由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借款期限为24个月。2.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支付利息时间为借款日次月的当日付第1期利息,依此类推。4.借款方不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方有权提前一次性收回全部借款本金、有权要求借款方支付借款期内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方在借款期间的所有付款优先结算利息。5.保证方对借款方(借款本金,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及相关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起计2年。借款方有“***”字样签名捺印,保证方有“***”字样签名捺印,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告***转账30000元。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及本金。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有两被告签名捺印,是两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其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借款30000元。《借款凭证》中第4点约定了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提前一次性收回全部借款本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主张借款本金30000元全部到期,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未有证据显示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款凭证》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因此利息应计算为: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的责任。被告***作为保证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捺印确认,约定了被告***的担保责任方式为连带偿还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借期内和逾期利息及相关违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起计2年,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在其保证期间内,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判决法律依据

上述援引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泰越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晓丽

人民陪审员  邓建森

人民陪审员  陈锦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敏仪

罗戍娜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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