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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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花岗区万**路乐酷量贩歌厅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11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 二、被告红花岗区万**路乐酷量贩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20元、合理维权费用196元,共计7216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红花岗区万**路乐酷量贩歌厅负担700元,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