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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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款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款940584.1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4031.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为原告***垫付3228.85元,为原告***垫付4544.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减。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