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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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 邯郸市春晖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贷款本金20274.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260.88元;以及罚息以20274.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复利以30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如***、***到期不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可以与***、***协商,以冀D×××××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邯郸市春晖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邯郸市春晖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