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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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星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Z×XJ××)已于2016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高扬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网签注销手续、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以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权证号:榕房预FZ购字第××号); 三、被告高扬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号为00499×和00499×的两张购房款发票; 四、被告高扬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款162942元(原告有权从应返还给被告购房款中直接抵扣); 五、被告高扬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90446.5元(原告有权从应返还给被告购房款中直接抵扣)、律师费8000元以及逾期办理商品房的合同网签注销手续、合同备案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的违约金(自2016年9月24日起,按总房价的1968155元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4元,由被告高扬星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