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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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保定博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44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254.43元。 —10—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25元,由原告***负担2080.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529元,被告***负担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