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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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给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当金39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典当借款综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8000元; 五、被告***、***支付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典当当金3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 六、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合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566,800元,给付标的468,000元,占争议标的的82.57%,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原告已预交9,468元。退还原告4,734元),由原告负担17.43%即825.14元,被告***、***负担82.57%即390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