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 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42300元及利息(以442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 二、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6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负担9297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