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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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卓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9760元及违约金(以89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给原告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门卓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81元、财产保全费1042.40元,合计2247.21元(已由原告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卓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金桥水泥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共2247.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卓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共224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