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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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黑0604民督359号 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小区四期H9号楼4单元1501室业主。申请人如约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户通知单、客户情况登记表予以证实。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2018年物业费2535元,滞纳金2535,2019年物业费2535元,滞纳金1612.26元,合计9217.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2018年物业费2535元,滞纳金2535,2019年物业费2535元,滞纳金1612.26元,合计9217.2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田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