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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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大庆市第五医院 大庆三元至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6568.2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元,原告***负担257元、被告***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