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兵物流有限公司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路通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其已垫付原告的1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110000元【其中19000元代原告返还给***(该款汇至***在农业银行昆山人民路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2),余款91000元支付给原告(该款汇至***在农业银行青阳港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874元(该款汇至***在农业银行青阳港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上海瑞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该款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上海瑞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该款汇至***在农业银行青阳港支行开具的账户内,账号62×××7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8-01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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