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莆田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闽行终18号行政判决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 二、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职责,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学园北路地块(即东圳路匝道用地)的置换手续或货币补偿; 三、驳回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