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莆田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闽行终18号行政判决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

二、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职责,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学园北路地块(即东圳路匝道用地)的置换手续或货币补偿;

三、驳回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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