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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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983号 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牟善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玲,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鲁,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友亭,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佰利,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 负责人:李安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伟,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20)鲁11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中第三行“工程款1711506.25元”补正为“工程款1265606.25元”。 审判员赵昕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雪梅 书记员李政霖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