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建业桂园7号楼103号房屋一套(不动产登记证号:新城14001364,价值65万元)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在国泰君安证券平顶山营业部(位于平顶山市长安大道公正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的股票予以冻结。 三、将被告对***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新卫东支行(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汇商广场商住区临街商用房,账号为62×××77)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矿区支行(位于平顶山市矿工路与体育路交叉口矿务局机关东北角)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新程街支行(位于平顶山市新程街与矿工路口)的存款均予以冻结。 四、将被告***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中的款项予以冻结(***工作单位为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五、以上冻结金额以128万元为限。 本裁定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查封的,应当自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