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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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公司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其公司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被告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二、被告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公司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备于其公司供原告***查阅,查阅时间为被告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市诗城盆景艺术文化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