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金丝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红拖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20)辽0304执656号之五 鞍山红拖热力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潍坊金丝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潍坊金丝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潍坊金丝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