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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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十堰跃联科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303执1456号 十堰跃联科工贸有限公司、张启军: 你与周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朗新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十堰跃联科工贸有限公司、张启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朗新借款及利息共计4659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9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车城支行 户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账号:42×××75-488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 承办人:张磊 联系电话:0719-861****(办公室)1387277****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