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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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81776元;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款681776元的利息47042.54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驳回原告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1元,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