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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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3民初460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441************810,系该公司职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441************01X,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