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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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首付款174073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35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08500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20元,减半收取计1496.1元,原告张家口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1.1元,被告***负担1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